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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災區原住民保留地之房屋,因震災毀損須貸款重建者,得由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提供擔保;其實施對象、適用範圍及適用程序,由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