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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金融機構對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
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五年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
八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