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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得減免土地
增值稅。其減免之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