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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營利事業因震災遭受之損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於有課稅所得之年度
起五年內攤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