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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安置受災戶所興建之臨時住宅,如需使用公有土
地時,得辦理借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有
關借用規定之限制。
前項借用之土地,借用機關於借期屆滿後,應騰空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