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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調解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應記明於調解成立書。
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