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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第十五條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另加。但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
事由者為限。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三、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法律服務費用。
五、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費用。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