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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其服務費用應按工程內容
及難易度,依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
設計費、監造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
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建造費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
十代之。
建造費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百分之八十者,或無評
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項建造費用得以預
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
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