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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案管理類別、性
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
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覈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
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
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