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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
二、評審計畫應訂定審查項目,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
四、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但機關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