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