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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應載明之事項、審查項目、審查程序、優勝者家數、審查作業、議價及決標,準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至第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