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採購案。
二、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三、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四、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五、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
前項總表,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出席委員是否依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及其處置方式。
三、不同出席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及其處置方式。
第二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