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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稽核小組就採購各階段之稽核監督重點事項如下:
一、招標階段:
(一)招標文件。
(二)預算及底價。
(三)廠商資格。
(四)技術規格。
(五)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六)評選或審查委員會組成。
二、開標、審標及決標階段:
(一)監辦作業。
(二)開標作業。
(三)投標文件審查。
(四)評選作業。
(五)標價偏低之處理。
(六)議價、比價、減價、協商、決標、流標、廢標、檢討流廢標及重行招標之處理。
三、訂約及履約階段:
(一)訂約作業。
(二)保險作業。
(三)履約管理。
(四)查驗作業。
(五)契約變更。
(六)違約或發生事故處理。
(七)付款作業。
四、驗收階段:
(一)交貨、完工、竣工及初驗作業。
(二)驗收作業。
(三)違約處理。
(四)付款作業。
五、使用階段:
(一)使用及維護情形。
(二)使用效益。
(三)實際使用、維護情形及效益與原計畫之差異。
(四)違約或發生事故處理。
六、其他:
(一)作業程序、進度、品質、效率及專業程度。
(二)爭議處理。
(三)法規遵守。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