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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
前二項以外情形,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
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