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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