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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
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