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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
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
申請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