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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就一契約主張前二條之請求或確認為爭議標的者
,其調解費按前二條規定累計。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就二個以上之契約事件提出申請者,其調解費按
每一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