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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調解事件應作調解會議紀錄,記載調解成立、不成立、調解方案及期日之
延展暨附記事項。
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作成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載明調解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於申訴會委員會議
決議通過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