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得聽
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
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