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訴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機關副秘書長以上或相當人員派兼之;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
前項副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機關高級人員或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