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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四、妨礙採購效率。
五、浪費國家資源。
六、未公正辦理採購。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八、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十、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十一、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十二、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十三、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十四、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十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十六、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十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