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檔案徵集組分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機關檔案點收與機密檔案管理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機關檔案分類系統與編目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機關檔案立案編目作業之輔導事項。
(四)關於本組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機關檔案銷毀計畫及銷毀目錄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機關檔案因特殊狀況毀損之審核及備查事項。
(四)關於機關檔案銷毀作業之諮詢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審核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機關檔案保存年限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檔案鑑定制度之規劃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機關檔案鑑定報告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鑑定作業之諮詢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國家檔案移轉制度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鑑選與移轉目錄之審核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之受贈、受託保管及收購事項。
(四)關於國家檔案移轉作業諮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