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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單位概算、預算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局年度預算之分配、修正、執行及經費流用事項。
三、關於本局預備金動支之申請事項。
四、關於本局辦理歲出應付款保留事項。
五、關於本局付款憑單、傳票之編製、支票之會簽、庫現金票據、有價證
券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六、關於本局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本局會計憑證、簿籍登錄、會計報告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本局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事項。
九、關於本局採購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關於本局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製、管
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局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