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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檔案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二) 關於檔案法規疑義之協調解釋事項。
(三) 關於本局內部規章異動之通報事項。
(四) 關於檔案相關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五) 其他有關本局法制作業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事項。
(二) 關於公務車輛之管理事項。
(三) 關於駕駛、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 關於財產與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關於設備之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 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主管會報、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 關於國會聯絡、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三) 關於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及統計事項。
(四) 關於公文之流程管理及稽核事項。
(五) 關於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項。
(六) 關於本局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
(七) 其他不屬各組、室業務之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