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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電子媒體編號及原始檔案處理情形等事項,註記於檔案目錄或提供檢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