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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填寫說明書,併同解像率測試卡,於微縮片之開端及末端攝入之。
前項置於開端之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始文件製作單位。
二、原始文件檔號及案名。
三、原始文件排列次序之起迄號碼。
四、原始文件拍攝後處理情形。
五、微縮母片之保管單位、管理人員姓名及填寫日期。
第一項置於末端之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始文件製作單位。
二、原始文件保管單位。
三、微縮片編號、起迄序號及總數量。
四、微縮母片之型式、材質、縮小倍率及影像排列方式。
五、尚待承接拍攝之微縮片編號或承接本捲(片)之微縮片編號。
六、微縮作業單位、拍攝人姓名及拍攝完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