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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微縮:指使用攝影方法,將檔案縮攝於鹵化銀底片或其他適於長久保存底片之程序。
二、原始文件:指供微縮作業所拍攝之檔案。
三、微縮母片:指由原始文件直接攝製之微縮片。
四、微縮副片:指由微縮母片複製之微縮片。
五、影幅:指微縮片在攝影機內經一次曝光所得之影像。
六、確認:指檔案管理機關證明微縮檔案及其複製品內容與原始檔案內容相同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