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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簿冊。
微縮作業紀錄簿冊應記載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前項簿冊應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之微縮片同;必要時,並得製成微縮片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