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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應用檔案或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位址者,前項通知書,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