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二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