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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