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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第一項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且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者,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