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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與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商後,訂定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該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前項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得依機關之性質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