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細部設計,並按計畫期程分年
度提出經費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
、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覈實
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第一項先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