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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九十二年四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
額核給之;最高以核給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產業或醫療 (事) 機
構貸款,除經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同意者外,
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