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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旅行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空廚
業、航空站地勤業及坐落於觀光旅館或機場內之商店。
二、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致營業場所受封鎖處置而營業中斷,經
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受強制隔離之勞工給予公假及工資,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其他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以後連續二個
月平均營業額較同年二月以前六個月平均或九十一年同期營業額減少
百分之三十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 (
構) 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