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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執行本次追加預算,應依預
算程序辦理,並應經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
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執行擴大公共建
設計畫項目之預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執行一年後三個月內,將其執行預
算內容及效益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