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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便利鄉 (鎮、市) 建設,縣政府應依工程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
度覈實撥款予鄉 (鎮、市) 公所。縣政府如未能在十日內將應撥付之工程
款核撥予鄉 (鎮、市) 公所時,中央執行機關應予收回並逕撥付各該鄉 (
鎮、市) 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