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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指符合下列原則之公共建設項目:
一、具體可行、土地取得無虞者。
二、能發揮經濟效益、強化國家競爭力而對提升就業機會之效益顯著者。
前項公共建設項目屬以往年度預算執行狀況良好之延續性計畫者及已編列
預算但因地方政府缺乏配合款而延後執行者,得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依第一項規劃提報之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應擬具各項說明資料,作為審議
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