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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施行期間為一年。
依本條例編列之預算,自公布施行起一年內執行之;一年後,各級政府預
算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