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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審查
該變更案之申請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併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