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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得於預算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預先
辦理招標採購前置作業,並於招標文件中限制不得任用外籍勞工。
各機關辦理採購,除古蹟維護或修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
訊服務,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外,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公開
上網招標;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中,且不得發統包及最有利標: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