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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