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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關應檢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產生之危害,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前項危害,應特別注意下列危險來源及事項:
一、工作場所、位置之建置與裝設。
二、執行職務之過程與時間。
三、執行職務之資格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