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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凡美援進口器材價款未經清償,如受配人之事業改組,且其改組目的純為加強財務、改善管理,其原有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或公司組織原有董事之股權,仍保留半數以上者。經建會得酌情核准換訂新約,仍照原訂條件執行。但如受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受配之美援器材應視為轉讓,並依第四條至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一、原有股東或董監事所有之股份,於新組織中不足半數者。
二、以價款尚未付清之美援器材讓與新組織而有牟利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