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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配人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時,應備具書面載明左列各項:
一、擬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所屬之CEA、PA或PIO編號。
二、該項器材之名稱、種類、數量、到達日期及現在存放地點。
三、該項器材原核定之用途及其不能按照核定用途繼續實施之原因。
四、受配人對於該項器材已支付之價款、費用、捐稅、利息(分項詳細開列)及其繳付美金價款時所用之匯率。
五、預定轉讓之對象,其名稱、經營業務、營業地址,以及轉讓之價格與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