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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援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將所受配之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新台幣貸款所購器材擅自租借、質押、轉讓或閒置不用,一經查覺,除應將所欠貸款本息立即一次償還外,並應按該違約部份,自違約之日起照商業銀行質押貸款利率,給付違約金。其違約日期無法確定者,自貸款使用之日起算,並應於經建會所訂之期限內給付。
新台幣贈款計劃發生前項違約行為時,除應由受援人立即賠償違約使用部份之援款外,並追繳其因此而產生之不當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