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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會庫存財產之業已陳舊不復需用者,得標售之。其已毀損者,依法報廢
,報廢財產得標售、贈送、或銷毀之。